2019年6月8日,家住松江的张先生与朋友相约喝茶,期间结识一位金姓青年。闲谈间,小金提及自己手头有个南桥镇某路段的工程,可以分包给第三方,问张先生是否愿意承接电缆窨井部分,张先生很感兴趣,双方约定过几天实地考察并详谈。
6月11日,小金与张先生一同来到此项工程的施工路段。总长大概6.6公里,小金边走边指出需要施工的地点,两人初步估算所用管线、施工机器等事项花费。因手边现金不足,小金请张先生先垫资,等自己拿到报销后立即返还,张先生便转账1万元给小金。12日,负责挖掘工程的王先生也来到南桥镇,小金带着他们在所谓的施工路段考察,商讨工程计划,并联系材料供应商选样。考察间歇,张先生又出资9千元垫付了某项材料定金。这期间,张先生的工友还叫来了负责挖掘机破土工程的王先生一起,以便协调机器运送停放等。
小金带他们到该项目外包公司所在地松江区某仓库,与张先生等人签订一份协议,写明实际施工日期、施工材料、挖掘机使用费用等,但因为当时公司财务和行政等负责人不在,协议盖章生效要延后,不过工程可以先开始。经讨论,初步约定次日开工,并立即安排挖掘机、拖车等运抵该路段停放待命。
13日早上,当挖掘机师傅按要求更换所需装置后,八点就绪,小金和张先生来到工地,因为防护栏还没到,今天做不了,费用照结,14日正式开工。然而,第三天,说好的防护栏还是没有到位,挖掘机又被调度到另一个路口继续等待。第四天,不但防护栏没有来,之前定好的黄沙、砖块等也迟迟没有运来。第五天、第六天,小金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,王先生不再等待,找了个理由开走了挖掘机,并提醒张先生小金可能是个骗子。6月18日,张先生发现联系不上小金,就直接到派出所报案了。
今年3月16日,张先生接到金某父母电话,对方知道自己儿子骗钱,想赔付损失。张先生在接收到退款后,写了收条及谅解书,后将这些材料送至派出所。3月19日,金某在家人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交代自己谎称本区正环路电缆线安装工程发包人,以发包该工程为由,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.9万元的犯罪事实。
检察院承办人认为,犯罪嫌疑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构成诈骗罪。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之罪,系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。鉴于本案其有自首情节,能自愿认罪认罚,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,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,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据此依法对金某提起公诉。近日,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检方指控罪名成立,依法判处金某犯诈骗罪,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2千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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